學士班課程資訊

雙主修、輔系生課程規劃表

雙主修/輔系本系需先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不接受自行修畢後認證
雙輔生課程修習條件與本系生相同,無放寬修課標準,請自行妥善規劃修課進度

112學年度111學年度110學年度109學年度108學年度107學年度

        學士班3組畢業學分組成(依入學學年度修習)
司法組 法學組 財經法組
112 司法組  [試算表]

111 司法組  [試算表]

110 司法組  [試算表]

109 司法組  [試算表]

108 司法組  [試算表]

107 司法組  [試算表]

106 司法組  [試算表]

 

112 法學組  [試算表]

111 法學組  [試算表]

110 法學組  [試算表]

109 法學組  [試算表]

108 法學組  [試算表]

107 法學組  [試算表]

106 法學組  [試算表]

 

112 財法組  [試算表]

111 財法組  [試算表]

110 財法組  [試算表]

109 財法組  [試算表]

108 財法組  [試算表]

107 財法組  [試算表]

106 財法組  [試算表]

 

雙主修、輔系生學分組成表請參照核准學年度課程規劃表

雙主修/輔系本系需先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不接受自行修畢後認證。
雙輔生課程修習條件與本系生相同,無放寬修課標準,請自行妥善規劃修課進度。
雙/輔司法組畢業學分試算表  雙/輔法學組畢業學分試算表  雙/輔財經法組畢業學分試算表 
112司法組

111司法組

110司法組

109司法組

108司法組

107司法組 

112法學組

111法學組

110法學組

109法學組

108法學組

107法學組

112財法組

111財法組

110財法組

109財法組

108財法組

107財法組

法律學系學士班外語能力指標檢核

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點此查看法條全文

適用對象:自109學年度起法律學系學士班在學學生,但身心障礙學生及境外生(僑生、陸生及外國學生)不適用。已於 108 學年度(含)以前通過「英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流程:符合任一項檢核指標者,請填具「認定申請表」並攜帶證明文件(英外語檢定成績單正本/校內成績單)至相關單位審核。

檢核標準:(符合下列任一項即可)
A. 課程類–取得系內英語授課專業課程(EMI)至少2門(4學分以上)。本系承認之英語授課專業課程(EMI)科目列表請點此查看
B. 課程類–取得語言中心進階英文(A-EGP)/專業英文(ESP)/學術英文(EAP)/專業學術英文(ESAP)課程4學分
C. 課程類–修畢非英語之外語課程二年(8學分),限同一種外語。
D. 課程類一1學期零學分之「英語精進課程」 (限 109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此課程開設至 112 學年度為止)

E. 英語檢定類–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初試
F. 英語檢定類–多益測驗(TOEIC)600分(含)以上
G. 英語檢定類–紙筆托福測驗(ITP)480分(含)以上
H. 英語檢定類–網路托福測驗(IBT)61分(含)以上
I.  英語檢定類–國際英語測驗(IELTS)5級(含)以上
J.  英語檢定類–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口說/寫作/聽讀三項任一項230分(含)以上
K.  英語檢定類–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Preliminary English Test(PET)(含)以上
L.  英語檢定類–劍橋領思-職場英語Linguaskill Business 140分(含)以上
M. 外語檢定類–歌德學院德語文測驗(GOETHE-ZERTIFIKAT)B1
N. 外語檢定類–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N3級
O. 外語檢定類–韓國語文能力測驗(TOPIK II)3級
P. 外語檢定類–法語鑑定文憑(DELF/DALF)DELF B1
Q. 外語檢定類–西班牙語檢定考試(DELE)DELE B1
R. 外語檢定類–國際越南語認證(iVPT)B級中級240-319分

申請說明

本系選修課程分為「公法」、「民事法」、「刑事法」、「財經法」及「國際法暨比較法」5學群,自104學年度起入學之本系學生(含雙主修、輔系生)於任一學群修畢18學分以上,得取得系辦製發之學群證書。

申請程序

Step1:請勾選欲申請之學群類別,注意!系辦僅就同學所勾選之學群進行審核。一申請表申請一學群,但申請多數學群證書得僅檢附一份成績證明即可。

Step2:請於下方科目表填入認列學群科目名稱及成績,並於右下方合計欄位填入該學群所得學分總數。

1.全學年課程請分別填入上、下學期成績,均修畢及格始得計入學群學分。

2.所得學分數依修課時實際學分數認定之。

3.本學期修習課程仍請列出,並於成績欄中填入暫列計為實得學分。

Step3:請於當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前,檢附成績證明,並自行於成績證明上以螢光筆標示認列科目連同申請表送交系辦進行審核,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建議同學於畢業當學年度提出申請。

Step4:請於收到通知或離校領取畢業證書時,至系辦領取學群證書。

申請表格

法律學系學群證書申請表下載

【Q&A

★同學選修課程是否採計為某學群課程,主要係依同學「入學學年度」之課程規劃表;新增課程依新增學年度課程規劃表認定之。
以「犯罪學專題研究」為例,該課程於107學年度課程規劃表列為刑事法學群課程,後雖於108學年度改列跨域課程,但107學年度入學同學,不論於何學年度修習,均可認列為刑事法學群課程。

★申請學分抵免計有3張申請單,共同必選修、專業必選修及向度通識教育。
共同必選修申請單:抵免「國文」、「外文」、「體育」等本校共同必選修課程使用。
轉系生申請抵免不需填寫此單,因為這些課程皆是在本校修習。
專業必選修申請單:抵免「本系專業必選修課程」、「外系課程」使用。
向度通識教育申請單:抵免「通識課程」使用,請確認是否為與法律相關課程,如是,不可抵免。

★為減輕學生抵免程序之繁雜,填寫於專業必選修申請單中之課程,名稱、學分數與本系開設相同者,可由本系核章。課程名稱不同者,同學須準備之前修習課程綱要及成績單,詢問本系開課教師能否抵免,經任課老師同意後,請老師於申請書上簽名。

提醒:抵免辦法中所謂必修,是指「基礎必修」課程,基礎必修課程須80分以上,選修課程須75分以上,非法律專業課程(會計學、經濟學、政治學、犯罪學等)須60分以上,方可抵免。

★學校抵免之採計,不是看課程是全學年或一學期課程,是看一個成績抵免一個成績,抵免成績學分數不可少抵多,例如:東吳全學年「英美侵權行為法」2個成績,2個成績皆達75分以上,可抵本系「英美侵權行為法(一)」、「英美侵權行為法(二)」。「民法總則」如是2個成績,合計超過4學分,係以成績平均有無超過80分,抵免本系「民法總則」一學期4學分。

★擬抵免學分數相同,例如:原校修讀「刑法總則」上3(79)、下3(86),只可抵本系「刑法總則」下學期3學分,再行重補修上學期3學分。

擬抵免學分數不同,例如:原校修讀「民法債編總論」上2(79)、下2(86),可抵本系「民法債編總論」(一)4學分[(79+86)/2];原校修讀「民法債編總論」上3(82)、下3(86),可抵本系「民法債編總論」(一)4學分及「民法債編總論」(二)2學分。

Q&A

Q1.請問所有課程都是要先選課再抵免學分嗎?
A1.選課與抵免可同時進行,如已修過先修科目,請提供之前修習成績單、欲解除擋修課程流水號,待解除課程限制後,於選課時間選課。

Q2.抵免所有專業必選科目的申請,請問要到學校親自辦理,或是準備所有相關資料郵寄到系辦就可以了?
A2.抵免課程名稱與本系課程名稱不同時,請先寫信,提供之前修習課程綱要及成績單,詢問本系授課老師是否同意讓你抵免。如可,須再請老師於申請單上核章。詢問信件於暑假期間即可作業,不需等到開學;簽名,則須於開學後,與老師約定時間進行。
轉入當學年度每學期課程加退選期間截止日前請將申請單(抵免課程如需老師簽名,請先簽名完成)、成績單正本送至系辦,系辦收單後統一送註冊組,不會再送授課教師簽名。
請注意!抵免課程須為本系課程規劃表所列課程。發信詢問教師前,請先至本校課程查詢系統查詢該課程是否有開課,如有開課,請向開課教師詢問;如未曾開過課,始得向相關領域教師詢問,請勿亂槍打鳥,隨意寄送信件詢問,造成老師困擾。

Q3.交抵免單給系辦的時候是否有需要附上先前修習課程綱要?
A3.不需檢附課程綱要,須附成績單正本。

Q4.欲抵免課程之課程英文名稱相同,僅翻譯用字不同,例如:東吳大學法律系「財經刑法」欲抵免「經濟刑法」,請問還需向開課教師詢問嗎?
A4.需要,註冊組鍵入課程名稱是以中文為主,故仍請寫信詢問開課教師。

Q5.之前學校選修學分是否可以抵免為跨域選修學分?申請表格式也是使用專業必選修的表格嗎?
A5.只要列於本系課程規劃表中的課程皆可申請,使用「專業必選修科目抵免申請表」。

Q6.法制史(一)與法學英文(一)是屬於「專業選修科目」中的共同選修,於抵免時要填寫在專業必選修科目抵免申請表還是共同選修抵免申請表?轉學生要如何決定適用哪學年度科目規劃表?
A6.請填在「專業必選修科目抵免申請表」。「共同必選修抵免申請表」是指全校性共同選修課程,例如:國文、英文、體育等。
科目規劃表應視轉入年級決定畢業學分適用之規定,例如:110學年度轉入3年級,則應適用108學年度科目規劃表。

Q7.任必修課程例如:法學組「英美法導論」,其抵免標準為80分還是75分?
A7.任必修課程為選修課程,係為加強學士班各組特色,所以將幾門選修課程框列,希望同學從中選修至少20學分,超過部分仍採計為選修學分,因此任必修課程抵免標準依選修課程標準為75分。

Q8.東吳大學法律系「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為一學期2學分課程,請問可以抵免「行政救濟法」上學期2學分嗎?如可抵免,請問上學期選課時,需先選修「行政救濟法」嗎?
A8. 因東吳大學課程名稱與本系不同,請將先前修習課程綱要及成績單寄給本系開課教師,請問老師是否同意抵免,如老師同意,請再與老師約定抵免同意簽名時間。

如可抵免上學期學分,請於下學期選修「行政救濟法」即可,但提醒上學期選課時,請留意「行政救濟法」開課時段勿選全學年課程,以免下學期造成衝堂。

Q9.學生於修習「法律實習與社會服務」課程前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擔任志工,服務時數總計33小時,該單位並開立志願服務時數證明書,請問能否以此服務證明抵免基礎必修科目「法律實習與社會服務」課程?
A9.本系「法律實習與社會服務」實習時數,須為選課後取得,選課前取得之服務時數無法計入,除非是以原校法律實習課程修習學分,方可抵免。

Q10.由於經濟學與犯罪學是屬於跨域選修學分且是由不同系所開課(經濟系&犯研所),所以想確認這部分是填寫在專業必選修科目抵免申請表還是共同選修抵免申請表?是否可於法律系上直接抵免,不用另跑經濟系&犯研所?
A10.請填在「專業必選修科目抵免申請表」。
如果課程名稱、學分數皆相同,可直接本系抵免,倘課程名稱不同,須請開課老師同意後方得抵免。經濟學系告知請學生開學後至課堂上請任課教師審核,免送經濟學系辦公室。

Q11.於外系修過「政治學」6學分,但「政治學」在本系跨域選修課程表只列4學分,在計算自由學分時,是以「外系課程」6學分還是「跨域選修課程」4學分採計?
A11.跨域選修課表中所列課程,在畢業學分採計上,是以自由(外系)學分計算,故本系以對學生有利之6學分計算。

Q12.原校修習「經濟學」全學年6學分,可抵免跨域選修課程4學分,那有可能抵免其他系所6學分的經濟學課程嗎?
A12.「經濟學」在本系是列於跨域學分表,4學分,但也可以選擇認列為「自由」學分,6學分。
如果是當本系跨域學分抵4學分,可以在本系抵免;但如果同學想抵6學分,須請經濟系或開設「經濟學」6學分的任課老師簽名抵免。經濟學系告知請學生開學後至課堂上請任課教師審核,免送經濟學系辦公室。
本系學分抵免只能認列一次,倘若認抵為本系跨域4學分,則將來同學申請經濟輔系,該門課程便不能認抵為經濟輔系學分。

Q13.轉系前於法律學院所開設之必、選修課程於轉系後是否要申請抵免才能認列為本系學分?
A13.若於轉系前修習法律學院所開設之必、選修課程無須抵免即可直接認列為畢業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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