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學士班課程資訊 / 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方案
進修學士班
【申請說明】
本系選修課程分為「公法」、「民事法」、「刑事法」、「財經法」及「國際法暨比較法」5學群,自104學年度起入學之本系學生(含雙主修、輔系生)於任一學群修畢18學分以上,得取得系辦製發之學群證書。
學群課程認定,主要係依同學入學學年度課程規劃表認定。
一、畢業學分組成表說明:
1. 進修學士班修業年限為4年。
2. 107至111學年度起入學學生至少修滿128學分(語文通識8學分+向度通識16學分+體育4學期+法律基礎必修42學分+專業任必修20學分+選修42學分)後方得畢業。
3. 本系法律專業課程,除與本院系各班合開課程者外,以在本院系修習為限,始計入畢業學分。
4. 如超修專業任必修課程學分,超過部分視為選修學分。進修學士班學生修習本系學士班應修系級為法律學系之課程,得計入選修學分。
5. 自108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各組及進修學士班學生,本系畢業學分中承認自由學分(含跨域課程、外系課程、全校性共同選修課程及於外校修習本校與外校合作開設之學分學程課程)至多20學分。由學生於修業年限中自行規劃,超過部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修習本系科目規劃表中【跨域課程】取得之學分,計入自由學分;於外系修習與本系【跨域課程】科目名稱相同但學分數較多(或較少)之課程,亦計入自由學分。
6. 通識教育課程之修習方式及學分採計依「本校通識教育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有超修時,不計入畢業學分。修習通識課程,需分向度修習,其中6大向度中任5向度至少各選讀1門, 105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向度名稱以【105向度】標示。
7. 基於公平原則,畢業學分不得重複採計,說明如下:
(一)修習同一科目名稱(含更名),畢業學分僅採計一次,不得重複採計。
(二)本系學生修畢輔系或雙主修規定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抵充)為本系畢業學分。
(三)本系學生至外系雙主修或輔系時,若將於本系修習科目抵免作為雙主修學分時,可取得欲抵免科目之學分,惟原修習科目即無法計入本系畢業學分。
8. 於外系修習與本系科目規劃表科目名稱相同但學分數較多之非法律專業課程,可選擇採計為自由學分或採計為與科目規劃表相同學分數之本系選修學分。
9. 課程科目因修正而增減學分,或變更修習類別(全或半學年),重補修原則以新課程科目為主。如因重補修,致該科目所修習學分數多於或少於表訂學分數時,多餘部分計入畢業學分中之本系選修學分;不足部分應加修本系專業選修課程(不含語文課程)補足之 。
10. 本系課程分為「公法」、「民事法」、「刑事法」、「財經法」及「國際法暨比較法」5學群,自104學年度起入學之本系學生(含雙主修、輔系生)於任一學群修畢18學分以上,得取得系辦製發之學群證書。
11. 修習本表課程應符合修習年級及先修科目之要求,除上述限制外,每學年度授課教師另有先修課程或語文之限制者,依其規定辦理。
12.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學生選修與本校(院)(系)簽訂學術交流合作協定之境外學校(院)(系)課程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採認。經審核通過後,採認上限為20學分,採認之學分作為選修學分。
13. 凡半學年之課程,每學年視開課需要,排於第1學期、第2學期或第1及第2學期均排課程。
14. 體育改為半學年,須修畢4個學期方得畢業,且不計入畢業學分。
15. 軍訓改為選修課程且不計入畢業學分。
16. 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方案入學學生請另參閱「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方案專業科目規劃表」,不適用上述規定。
112學年度入學新生 | 112學生選課注意事項 112學生註冊注意事項 |
大一新生選課及抵免說明 |
轉學生 | 112學生選課注意事項 112學生註冊注意事項 |
轉學生選課及抵免說明 |
1.進修學士班「語文通識-大學英語文課程」抵免申請注意事項及民生校區駐點時間(語言中心 承辦)
2.語文通識-大一國文,抵免及免修注意事項(中文系承辦)
3.向度通識抵免學分申請作業流程(通識教育中心承辦)
4.體育學分抵免(體育室承辦)
選修以下表列通識教育課程,不採計為通識畢業學分:
法律系學生修習不列入通識畢業學分科目表
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方案
本系課程分為「公法」、「民事法」、「刑事法」、「財經法」及「國際法暨比較法」5學群,
103學年度以前入學之本系學生(含雙輔生)於任一學群修畢16學分以上;
自104學年度起入學之本系學生(含雙輔生)於任一學群修畢18學分以上,得取得系辦製發之學群證書。
註:學生有推甄或出國需求,
一、修業年限為至少1年,至多4年。
二、108學年起學士後多元專長培方案入學學生至少需修滿104學分(法律基礎必修42學分+專業任必修20學分+選修42學分)方得畢業。
三、修習本系科目規劃表中【跨域選修課程】取得之學分,計入自由學分;於外系修習與本系【跨域選修課程】科目名稱相同但學分數較多(或較少)之課程,亦計入自由學分。
四、108學年起學士後多元專長培方案入學學生,承認自由學分(含跨域選修課程P38-40、外系課程及全校性共同選修課程)≦20學分。超過部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五、本系法律專業課程,除與本院系各班合開課程者外,以在本院系修習為限,始計入畢業學分。
六、專業任必修課程如有超修時,超過部分得作為選修學分。
七、基於公平原則,修習同一科目名稱(含更名),畢業學分僅採計一次,不得重複採計。
八、課程科目因修正而增減學分,或變更修習類別(全或半學年),重補修原則以新課程科目為主。如因重補修,致該科目所修習學分數多於或少於表訂學分數時,多餘部分計入畢業學分中之本系選修學分;不足部分應加修本系專業選修課程(不含語文課程)補足之。例如:某甲為106學年度以前(含)入學學生,因107學年度時刑總(4)改為(3,3),如因不及格重修或補修多出之2學分計入本系專業選修學分中;債各(3,3)改為債各(一)(2)及債各(二)(2),如僅下學期不及格重修或補修時,應修債各(二),不足1學分應加修本系非語文專業選修課程補足之。
九、本系課程分為「公法」、「民事法」、「刑事法」、「財經法」及「國際法暨比較法」5學群,108學年度起入學之本系學生(含雙輔生)於任一學群修畢18學分以上,得取得系辦製發之學群證書。
十、修習本表課程應符合修習年級及先修科目之要求,除上述限制外,每學年授課教師另有先修課程或語文之限制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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