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起【碩博士生專題論文獎學金】相關修訂說明
各位同學 好:
一、有關本系研究生獎助學金施行細則_第2條〔專題論文獎學金〕修改以下:
*每學期初繳交前一學期之專題報告及相關申請文件,專題報告須符合前述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由獎審會評審後公告得獎名單。
二、說明如下:
1、本案業經109-3(110.6.7)獎審會議討論通過,自110學年度(即本年8月1日)起實施。
2、依109-2(110.3.16)獎審會議決議,有關專題論文獎學金,除鼓勵學生論文撰寫外,為訓練口說表達能力,獲獎論文並應進行論文發表後,始得頒發專題論文獎學金。本標準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公告碩博班專題論文獎學金起實施。
3、原受理專題論文獎學金之申請時間為每學期停課後二週內繳交該學期專題論文獎學金申請資料,續於次學期進行評審。獲獎者如於公開發表學期間,已畢業或未具有本校學籍,依校規定將無法支領專題論文獎學金,為避免跨學期因素以致產生奬學金無法給付之困擾或爭議,將本獎學金受理申請時間、評審及論文發表時程調整為同一學期,修改後全條文詳如系網頁公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施行細則
三、本獎學金以每學期開放受理申請為原則,110學年度起於每學期初(上學期為8月、下學期為2月)公告受理當學期註冊在學生申請,繳交前一學期於課堂上發表之專題研究課程報告及相關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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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110學年度第1學期為過渡期,繳交109學年度第2學期之專題研究課程報告。
以上說明,謝謝!
法律學系 敬啟